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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贤玲:致第二十届中央第七轮巡视组驻最高人民法院巡视组的举报信

2026-04-22 14:17  来源:未知   浏览数:
举报人:向贤玲,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42282319761115128X,家住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碾坪垭村三组031号,系死者单江山之母、死者单大贝之妻,联系电话...

举报人:向贤玲,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42282319761115128X,家住湖北省巴东县官渡口镇碾坪垭村三组031号,系死者单江山之母、死者单大贝之妻,联系电话:18871811397。

被举报人一: 陈行甲,时任巴东县委书记。

被举报人二: 吴以忠,时任巴东县政法委书记(现任恩施州第八届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

被举报人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办案法官。

举报请求

1、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撤销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8)鄂刑初182号刑事判决及恩施州中院(2019)鄂28刑终115号刑事裁定,宣告举报人无罪。

2、彻查命案真相: 重新调查单江山、单大贝父子两人在七天内相继非正常死亡的真实原因,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3、严查失职渎职: 追究陈行甲、吴以忠利用公权力干预司法、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草菅人命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

4、追究枉法裁判: 彻查两级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定罪的枉法裁判行为。

举报人怀着万分悲痛与无比愤慨的心情,向第20届中央第七轮巡视组驻最高人民法院巡视组郑重举报,坚决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8)鄂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28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举报人恳请巡视组秉持司法公正、彰显社会正义,依法监督纠正两级法院的枉法判决,查明我儿子单江山、丈夫单大贝非正常死亡的全部真相,追究时任巴东县委书记陈行甲、时任县政法委书记吴以忠(现任恩施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草菅人命、严重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巴东县法院、恩施州法院相关办案人员枉法裁判的责任,为举报人伸张正义,还死者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份公平,还举报人一个清白。

举报人上访维权,完全是因为时任巴东县委书记陈行甲、时任县政法委书记吴以忠草菅人命、严重失职渎职,导致我儿子单江山、丈夫单大贝在短短七天内先后非正常死亡,冤情得不到任何伸张,相关责任人逍遥法外。举报人依法逐级上访,目的是寻求真相、讨回公道,从未有过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但巴东县法院、恩施州法院却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受陈行甲、吴以忠等人的干预和影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举报人有期徒刑三年,属于典型的枉法判决,严重践踏司法公正,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

以下,举报人将结合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与社会正义诉求,详细陈述全部冤情,重点举报巴东县法院、恩施州法院的枉法判决行为,恳请巡视组予以高度关注,依法彻查督办。

一、案件背景:七天两命,冤情昭著,举报人为伸冤踏上依法维权路

2015年4月,对举报人而言是灭顶之灾的一个月——短短七天内,我年仅十几岁的长子单江山在学校离奇猝死,丈夫单大贝又惨遭政府维稳人员非法追赶、恶意加害,溺亡于长江之中。这两起人命惨案的发生,与时任巴东县委书记陈行甲、时任县政法委书记吴以忠的草菅人命、失职渎职、蓄意报复密不可分,也是举报人上访维权的根本原因。

2015年4月4日,举报人之长子单江山在巴东县官渡口镇初级中学上学期间离奇死亡,事发时学校监控录像记录不全,关键画面缺失,无法完整还原单江山死亡前的活动轨迹与真实原因。作为母亲,我得知噩耗后悲痛欲绝,唯一的诉求就是查明儿子的死因,可巴东县政府相关部门在陈行甲、吴以忠的授意下,不仅不积极调查,反而对我和丈夫进行非法管控,一步步将我们推向绝望的深渊。

2015年4月6日,也就是我儿子死后的第二天,我与丈夫单大贝被巴东县政法委、官渡口镇政府工作人员非法软禁在官渡口卫生院,期间我们多次强烈要求邀请武汉同济医院的法医对单江山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查明死因,但该合理诉求遭到相关人员的蛮横拒绝。他们不仅不让我们为儿子守灵,还对我们进行24小时看管,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这种非法拘禁长达6天,直至2015年4月11日,我丈夫单大贝不堪忍受这种不公对待与非法囚禁,为了寻求机会揭发真相、为儿子伸冤,从官渡口卫生院逃出,却遭到政府安排的维稳人员黄东、李俊的疯狂追赶。

单大贝逃跑时,一直高声呼喊“学校杀人”“政府杀人”“吴以忠杀人”,试图引起周围群众的注意,揭露被非法拘禁的真相。黄东、李俊二人紧追不舍,将单大贝逼至长江边,在单大贝退入长江、奋力求生的关键时刻,二人不仅没有履行法定的施救义务,反而由黄东找来一根长竹竿,将正在江水中挣扎的单大贝直接戳入更深的江水中,导致单大贝溺水身亡。这一残忍的加害过程,有证人向国兴、刘兴平的证言及视频为证,绝非虚构。而这一切,都是在吴以忠的蓄意报复、陈行甲的漠视纵容下发生的——因我丈夫单大贝曾在吴以忠个人经营的酒店担任大厨,工作中与专横霸道的吴以忠发生过矛盾,吴以忠便怀恨在心,借我儿子猝死之事伺机报复,动用公权力对我全家进行非法打压与控制;陈行甲作为时任县委书记,漠视生命、罔顾事实,随意定论死者死因,掩盖案件真相,充当相关责任人的“保护伞”,最终导致两起冤情石沉大海。

2015年4月12日,我偷听到丈夫单大贝被害死的消息后,悲痛交加,拒绝进食,只想以死明志。当天24时许,看管人员递来一杯白水,我喝下后不久便丧失了自控能力,变得神志不清、对看管人员千依百顺。随后,在我失去判断能力的情况下,看管人员诱导我在一份“补偿协议书”上签字,还强行抓住我的手在协议上摁了手印。当时在场的监管人员中,就有巴东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涂启念(现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全程参与了此次非法胁迫行为,是直接见证人。

失去儿子和丈夫后,我孤身一人带着一岁大的次子,踏上了漫漫维权路。我始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先后向巴东县政府相关部门、恩施自治州政府、湖北省政府逐级上访,如实反映两起人命案的真相,请求相关部门查明死因、追究责任人。但在陈行甲、吴以忠等人的干预下,各级部门均不作为、不解决问题,对我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才被迫前往北京相关地区上访,目的只有一个——让最高国家机关知晓我家的冤情,查明两起人命案的真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可我依法维权的行为,却遭到巴东县政府的残酷打压:2017年10月20日,我被巴东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2日;2017年12月11日,又以同样的借口被行政拘留10日,两次共计22日。

更令人发指的是,2018年3月5日,巴东县公安局在吴以忠等人的授意下,以我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我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不仅没有纠正这一错误判决,反而作出(2019)鄂28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我为死去的儿子、丈夫讨公道,依法上访维权,反而被诬陷定罪、蒙冤入狱三年。

二、枉法裁判:两级法院滥用“寻衅滋事罪”打击报复

举报人因蒙冤而上访,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级法院的判决逻辑荒谬,严重背离法治精神。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8)鄂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28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均存在严重错误,违背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枉法判决,是陈行甲、吴以忠等人动用公权力干预司法、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直接结果。举报人上访行为完全合法,不构成任何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故意遗漏关键事实,隐瞒非法拘禁及两起人命案真相,审理基础完全错误

巴东县法院、恩施州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刻意回避案件核心背景,故意遗漏关键事实,导致判决失去最基本的客观基础,属于枉法裁判。

  1. 剥离前因后果,刻意隐瞒非法拘禁背景原判决中,完全没有说明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12日期间举报人的活动轨迹,刻意隐瞒了我与丈夫单大贝被巴东县政法委、官渡口镇政府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天的核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巴东县政法委、官渡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我与单大贝非法软禁在官渡口卫生院,拒绝我们为儿子守灵、拒绝我们申请外地法医尸检,属于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人身自由权。而两级法院对这一关键事实视而不见、刻意隐瞒,回避举报人上访的根本诱因,导致案件审理偏离客观公正轨道。
  2.  混淆合法信访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举报人前往北京等地的行为,均是基于解决家庭两条人命的冤情,属于宪法赋予公民的控告、申诉权利。未查明单大贝死亡的真相,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保护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而在本案中,单大贝是在被非法拘禁期间逃跑,被维稳人员黄东、李俊追赶至长江边,最终被黄东用竹竿戳入江水中溺亡,这一事实有证人向国兴、刘兴平的证言及视频资料为证,证据确凿。黄东、李俊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至少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巴东县公安部门拒绝举报人申请外地法医尸检的合理诉求,刻意隐瞒单大贝死亡真相,未对黄东、李俊的加害行为进行任何追责,属于严重失职渎职。但巴东县法院、恩施州法院在判决中,对这一极其严重的人命案件真相未予以任何查明,未认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反而将矛头指向依法维权的举报人,明显是枉法裁判。
  3.  未查明单江山离奇死亡的疑点,漠视冤情。单江山在学校离奇猝死,监控录像不全、关键画面缺失,孩子在举报人见到的那一刻口吐血沫,不能言语,死因成疑,举报人多次要求邀请外地法医尸检,均被巴东县政府相关部门拒绝,导致单江山的死因至今成谜,不排除被同学霸凌致死、药物中毒致死等可能性。而两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单江山的死因疑点完全不予关注,未要求相关部门补充侦查,刻意回避这一核心问题,进一步印证了判决的不公与枉法。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属于典型的冤假错案

巴东县法院、恩施州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举报人有期徒刑三年,完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举报人上访行为合法,不构成任何犯罪。

  1. 无扰乱动机举报人上访行为符合《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依法逐级上访,并非“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诉求,有权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对本级机关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关上访。举报人在儿子、丈夫非正常死亡后,先后向巴东县、恩施州、湖北省各级政府部门上访,在各级部门均不作为、不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被迫前往北京上访,完全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于依法逐级上访,并非原判决认定的“越级上访”。
  2.  无社会危害:所谓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完全是办案机关的片面定性,缺乏独立客观的第三方证据支撑。举报人上访目的正当,未实施任何寻衅滋事行为。举报人上访的唯一目的,是寻求真相、为死去的儿子和丈夫讨回公道,追究陈行甲、吴以忠等人草菅人命、失职渎职的责任,从未有过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恐吓威胁他人等寻衅滋事行为,也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危害。原判决认定我“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完全是无中生有、主观臆断,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3. 证据采信存在重大瑕疵:在二审审理中,恩施州中院无视举报人提供的关于单大贝被害的新证据(证人证言),未经实质性核实便驳回上诉。这种维持原判的做法,是对司法纠错功能的彻底放弃。
  4. 4. 陈行甲的“网红书记”假面:时任县委书记陈行甲在任期间,大搞政治秀,但在处理举报人一家的命案中,他漠视人权,纵容下属采取极端维稳手段,事后更是利用影响力封锁消息。

5. 吴以忠的权力私用: 单大贝曾在吴以忠开的酒店当大厨,因为吴以忠的专横跋扈,单大贝曾经有过顶撞并愤然辞职,吴以忠对单大贝产生了私人恩怨。在处理命案过程中,吴以忠将公权力当成私人报复的工具,其指挥的维稳行动直接导致单大贝死亡。其事后不仅未受惩处,反而升迁,严重破坏了恩施州的政治生态。

原判决混淆合法维权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滥用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法定的寻衅滋事行为。而举报人上访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冤情昭雪,客观上是依法行使信访权利,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不符。巴东县法院、恩施州法院无视法律规定,将合法信访行为认定为犯罪,滥用刑罚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本质上就是枉法裁判,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践踏。

《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构成枉法裁判罪。

《信访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举报人向贤玲,在短短一周内失去生命中最重要的两个男人,又在随后的几年中深陷大牢。我所追求的,不是赔偿,而是真相!中央巡视组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巡视组深入巴东,调取当年的执法记录、监控残片,询问被屏蔽的目击证人,撕开这层笼罩在巴东县司法系统上的黑幕,还我清白,慰藉亡灵!

此致 第20届中央第七轮巡视组驻最高人民法院巡视组

举报人: 向贤玲(签字)

 

日期:2026年4月20日

本文转自:TNT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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